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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风建设
学术规范制度
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

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

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 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尊严,严明学术纪律,规范学术行为,预防学术腐败,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常州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、科研等活动的人员。

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,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。

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

第四条在学术活动中,教师和学生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,并遵守下述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:

1. 学术引文规范。进行学术研究,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,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,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,合理使用引文;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;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,应注明转引出处。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,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,必须注明出处。凡转引文献资料,应如实说明。

2. 成果发表规范。发表、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,如学术会议,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(或被S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)、出版社,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。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,不应向媒体公布。

3. 合作署名规范。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,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,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,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。

4. 项目研究规范。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,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、学术指导人员和实验等辅助人员;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,需经其本人签字同意或授权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。专业学科背景与项目的技术领域完全不符的人员,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。

5. 学术评价规范。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,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。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、评价时,应遵循客观、公正、准确的原则,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、数据基础上,作出全面分析、评价和论证。

6. 术批评规范。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,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、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。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,以文本为依据,以理服人。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,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。严禁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。

第五条  在学术活动中,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:

1. 抄袭与剽窃。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,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、学术思想。

2. 伪造与篡改。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伪造、篡改研究成果、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。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、经济与社会效益。

3. 不当署名。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,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;通过不正当手段,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;未经合作者同意,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;在各类学术活动中,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,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。

4. 代写论文。代他人或请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,或在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。

5. 一稿多投。故意一稿多投(含不同语种的一稿多投) ,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发表;或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重复发表;伪造或篡改发表论文录用通知。

6. 滥用学术信誉。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;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;学术成果蓄意重复发表,或变相重复发表(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,须详加注明)。

7. 虚报学术经历。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,

如实填写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;伪造专家鉴定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。

8. 泄露学术机密。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,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。

9. 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。

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

第六条  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规范建设,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,并负责调查审议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议题。日常工作挂靠科研处,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,会同学校纪委办公室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事宜。

第七条 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。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。对于匿名举报,除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、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,否则不予受理。相关部门及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,必须采取适当措施,保护举报人和证人。

第八条  根据工作需要,学术委员会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调查。

第九条  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情况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、三分之二与会委员表决通过,作出事实认定。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,同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。

第十条  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,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,应主动回避,退出调查。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,不宜参加调查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,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。

第十一条  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,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,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。

第十二条  学术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,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。

第十三条  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,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,恢复其名誉。

第十四条  学校严肃查处借学术规范问题诽谤、诬告他人的行为,情节严重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五条  对违反学术规范者,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:

1.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,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,并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或行政处分。

2. 教师涉及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,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,给予批评教育,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。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;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降职、撤职、解聘,留用察看、开除等行政处分。

3. 学生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,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,给予批评教育,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、奖励和其他资格等,并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处分。

4. 师和学生的有关行为,如已构成对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侵犯,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,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道歉,并视情况补偿损失等。

第十六条  举报人和当事人如仍认为处理不妥,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,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。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 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常州工学院学术道德自律准则(试行)》自行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