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,规范常州工
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,提高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
学科建设、服务社会及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高等
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、《常州工学院章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
规章的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常州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
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
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在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学
科建设、学术事务管理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,完善学术管理的
体制、制度和规范,促进学校科学发展。
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努力维护
学校学术声誉,遵循学术规律,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,
促进人才培养,弘扬科学精神,树立优良学风,推动学校科学发
展。
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
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、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
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,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。
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、专业设置相匹配,并为不低于
15人的单数。其中,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,
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/4;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(体
育教学部)主要负责人的正高职称委员,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
1/2。
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遵守宪法法律,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;
(二)具有教授、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;
(三)学术造诣高,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
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;
(四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
能够正常履行职责。
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。委员实行任期制,任
期4 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。学术委员会每次
换届,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/3。
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,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
员。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,或由校长提名,经全体委员选举产
生。
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
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(三)调离本校的;
(四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;
(五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
(六)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;
(七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,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
行增补。
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秘
书长由秘书处挂靠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。
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,纳入学校预算安排。
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规定、校学术
委员会的授权制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,并根据其章程开
展工作,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,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
监督。
第三章职责权限
第十二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,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,
或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其专门机构或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
议:
(一)修订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;
(二)教学科研成果、教师职务聘任、考核等涉及的学术评
价;
(三)有关规范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;
(四)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,裁决学术纠纷;
(五)对涉及学校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、咨询
和提出建议;
(六)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办理的事项。
第四章运行制度
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
会议,必要时,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。学术委员
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学术委员会全
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。
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
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/3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
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,一般以无记名
投票方式做出决定;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式。
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。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
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,或者具有利益
关联的,相关委员回避。
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
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。
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异议期。在异
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。
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。
第十七条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,委员
必须保密,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。
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每年度对学校整
体的学术水平、学科发展、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,提出
意见、建议;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。
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二十条本章程授权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